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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销售使用过且进项税金未抵扣的固定资产,要符合什么条件可以享受增值税简易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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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是一般纳税人,2019年3月从个人手中购入一辆汽车作为固定资产,并取得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金额70万元(详见图一)。
A公司2019年10月销售这辆汽车,因为这辆汽车购入时,增值税未抵扣过,是否可以申请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图一


答:不可以。
理由:“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根据财税[2014]57号文调整为“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A公司符合未抵扣条件,但不符合不得抵扣的条件,因此,A公司销售自己使用过得固定资产,不可以按简易计税办法申报增值税,应按照13%税率申报增值税。

政策链接:
1、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物品征税规定
2、增值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的规定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彭银莲

以上就是关于"销售使用过未抵扣的固定资产能否按简易计税申报增值税"的相关内容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关于实用好用的财税知识,敬请关注会易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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