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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房地产公司对老项目进行重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税收如何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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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M房地产公司甲项目在2016年5月1日前已开工建设但未完工,现因资金困难需引进新的投资人,M房地产公司拟对甲项目对应的资产及负债进行重组,派生分立出新公司M1,M1公司继续对甲项目开发后销售。
一问:M1公司对甲项目继续开发后销售的增值税,能适用老项目5%的税率?以及M房地产公司分立过程税收情况?
答:M1通过合并、分立等资产重组形式取得未完工的房地产老项目,属于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老项目,在继续开发后以自己名义立项销售的,可以按照规定适用房地产老项目增值税简易计税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号 )第二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老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名义立项销售的不动产,属于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问:M房地产公司分立过程纳税情况?
答:增值税:M房地产公司分立无需缴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文,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M房地产公司分立,根据财税[2009]59号文规定,企业所得税可选择特殊税务处理
享受企业所得税特殊税务处理注意事项:
1、分立企业与被分立企业的股东持股比例要一致。
2、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3、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
4、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5、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6、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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