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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非关联企业间无偿借款可能涉及到增值税、附加税、企业所得税等涉税风险,建议企业应掌握相关涉税政策规定,并依法及时进行税务处理,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税务风险,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同时,企业在对外提供无偿贷款时,应重视税费负担可能对企业生产经营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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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A公司是2001年设立的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经营家具制造业,经营范围包括教育、商用办公家具等。近日,A公司财务人员向会易网咨询顾问咨询了如下问题:该公司其他应收款存在一笔200万元的长期挂账预计无法收回,能否直接进行清理?其中会否涉及到税务风险?
通过与A公司财务人员访谈了解到,该其他应收款为2018年公司转给其他公司的借款。借款公司与A公司不属于同一集团内的企业,也无其他关联关系,但是基于老板的朋友关系,该借款并未签署借款协议,也未约定借款利息和借款期限,因此A公司在借出时并未进行税务处理。目前因挂账时间已达5年,老板碍于情面不好意思进行催讨,因此A公司财务咨询如果将该款项直接转营业外支出,是否会有涉税风险。
可以肯定的是,A公司为非关联企业提供无偿借贷服务,没有视同销售确认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存在少缴增值税、附加税、企业所得税等相关税费的税务风险。
一、增值税风险
增值税方面,A公司对外提供贷款服务,须视同销售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除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同时,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明确,借款行为属于贷款服务,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这意味着,对A公司来说,即使没有向借款公司收取利息,也要按照提供贷款服务,作视同销售处理,计算缴纳增值税。
那么,A公司实际并未收取利息,其贷款服务的销售额应如何确定呢?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第四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行为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相关规定确定销售额。一般来说,应首先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无法确定的,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或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其中,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具体到贷款服务,通常来说,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假若借款当年的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为4.5%,则A公司需确认贷款利息收入200*4.5%*5=45万元,应补缴增值税2.55万元。
二、附加税费风险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为计税依据,并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本案例中,A公司没有针对其无息借款作视同销售处理,少缴了增值税。这意味着,A公司同时少缴纳了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2.55*12%=0.3万元。
三、企业所得税风险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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