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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从事美容美体行业的公司,在销售美容年卡时,附带赠送客户一些美容用品等货物,是否要对赠品做视同销售处理?是否要对赠品分期确认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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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从事美容美体行业的甲公司,在销售美容年卡时,附带赠送客户一些美容用品,如粉扑、化妆镜和脸部按摩仪等货物。甲公司是否要对赠品做视同销售处理?是否要对这些美容用品分期确认成本?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可是,甲公司销售美容年卡时,附带赠送客户的美容用品,如粉扑、化妆镜等货物的“赠”是有偿的,是以购买美容年卡为前提的。如果购买者没有买美容年卡,不可能获得这些赠品,赠品的价格是包含在美容年卡的销售金额中的,并非无偿赠送给客户。因此,不应做视同销售处理。
甲公司销售年卡后,按照一定的方式(即总金额除以12个月)来确认每个月的收入。相对应的,甲公司也要按照相同的方式,将这些赠品的购进金额平均分摊到每个月的成本。若这些赠品的金额较小,且客户众多难以辨认的情况下,本人认为可以直接在销售年卡时,将赠品计入成本或是费用。

政策链接:

1、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规定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彭银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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