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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公司提供给员工的借款因员工离职不能按时归还,公司将其作为坏账,该笔损失是否可以在税前列支,是否符合税法上可列支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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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介绍:在审计工作中发现,某公司营业外支出科目下列支了坏账损失800万元。该公司的会计人员给出的解释是:公司员工张三月薪10万,因为要购买个人房屋,向公司借800万元应急,五年以后还款。公司为了留住骨干精英,同意借钱,并签了协议,不收张三的借款利息,但是张三在五年期间必须为该公司服务,不得离职。可是,张三拿到钱后,没几个月就不来公司工作。该公司到法院起诉张三,可是张三没有钱还,所以该公司的会计人员就把这笔借款作为坏账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经审计,虽然该公司可以提供所有相关该借款的协议、银行回单、诉讼资料和会计凭证,但是由该项借款引起的坏账损失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而且还需代扣代缴张三的个人所得税。理由如下:
其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以及《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
虽然张三是公司的员工,但是根据该公司的会计人员解释,该笔借款更像是民间借贷,与企业的经营活动没有太大的关联。因此该笔坏账损失800万元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其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文件规定:“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张三向公司借款,在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企业应该要为张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综上所述,由张三借款800万元而发生的坏账损失,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应该补缴800*25%=200万元。企业除了代扣代缴张三每个月 工资的个税之外,还应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补缴个人所得税,800*45%-1.3505=358.65万元。该企业应该为该笔借款补缴200+358.65=558.65万元的税费。
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企业之间的无息贷款会存在视同销售服务的情况,但是企业与个人之间的无息贷款是否会涉及到这个问题,有待商榷。

编著:陈航 陈桂芳 彭银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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