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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支出都要被调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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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A物流企业,出资300万持有浙江义乌B物流企业30%的股权,均已实际到资。2019年1月B企业因资金周转困难,向A企业借款1000万,规定年利率4.5%(按银行借款利率),支付利息45万元。2020年5月,B公司税务审计时,被调增利息支出18万元,企业觉得不妥,请问该利息支出18万元需要调增吗?
答:如果A和B两家公司所得税税率一致,则不需要调增。
B公司聘请的税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认为,A和B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按照财税[2008]121号文第一条规定,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超过其接收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2:1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按借款金额300*2=600万元,计算利息支出600*4.5%=27万元,所以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增加18万元利息支出。
本人认为不应该调增利息支出18万元,因为A和B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一致,并具按银行借款利率,符合独立交易的原则,依据财税[2008]121号文第二条规定: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因此,B公司利息支出45万元可以全额在所得税前扣除,无需调增。

政策链接:
1、利息支出及汇兑损失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彭银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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