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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收到投标保证金的利息收入如何缴税?账务上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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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A公司为杭州的一家公司,将购买一辆车,车牌需要竞价购买,A公司于2019年8月向杭州车辆产权交易中心支付竞价保证金2,000.00元,月底竞价结束后,杭州车辆产权交易中心退给A公司2,000.18元,A公司收到的2,000.18元是否需要缴税?账务上如何处理?
解析:
1、A公司收到的2,000.18元中,2000元属于退回的本金,不涉及任何税收;0.18元无需缴纳增值税,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 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存款利息不征收增值税。
综上可知,杭州车辆产权交易中心退给A公司2,000.18元中,2,000.00元属于退回的本金,不涉及任何税收;0.18元为银行存款利息,无需缴纳增值税。
(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因此,0.18元的银行存款利息,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2、A公司收到的2,000.18元,其中2,000.00元属于退回的本金,0.18元为银行存款利息,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2,000.18
财务费用 -0.18
贷:其他应收款--保证金 2,000.00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彭银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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