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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购物卡、会员卡、充值卡三类卡的财税处理有哪些不同;购物卡业务购销双方如何进行财税处理;会员卡业务有哪些账务处理方式;充值卡业务要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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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市面上各种卡泛滥,每个人或多或少都有好几类卡。这么多卡,企业如何进行财税处理?本文结合三个案例,简述购物卡、会员卡、充值卡三类卡的财税处理。
案例一:A超市2017年销售给B企业11.7万元购物卡,B企业陆续在A超市通过购物卡购买了11.7万元的物品。假设A超市、B企业都是一般纳税人,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及发票开具;
答:
一、A超市会计处理及发票开具情况
(一)将购物卡销售给B企业时:
1、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现金 117,000.00
贷:预收账款——购物卡 117,000.00
2、开具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文第九条规定,售卡方向购卡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规定选择分类编码“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进行开具发票。
(二)B企业在A超市消费时:
1、会计分录:
借:预收账款——购物卡 117,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00(117,000.00÷1.17×17%)
2、不开具发票。
注:A超市销售购物卡给B企业时不发生纳税义务,只有在B企业用购物卡来消费时才发生纳税义务。同时A超市根据销售给B企业的货物的实际税率缴纳增值税,若A超市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二、B企业会计处理及发票开具情况
(一)向A超市购买购物卡时:
1、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购物卡 117,000.00
贷:银行存款、现金 117,000.00
2、取得发票
取得A超市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品名“预付卡充值”, 税率栏“不征税”)。
(二)用购物卡在A超市消费时:
1、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等 117,000.00
贷:其他应收款——购物卡 117,000.00
2、无法取得发票,只能根据超市开出的购物小票进行账务处理。
注:
1、增值税:B企业通过购物卡的方式只能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不能进项抵扣;
2、企业所得税: B企业只有在取得实际消费凭据时,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如果企业将购物卡用于职工福利及赠送给个人客户用于业务招待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案例二:甲公司是一家百货公司,其会员卡以20元的价格销售给顾客,顾客通过会员卡消费可以享受一定折扣并获得积分,每购物满1元赠送1积分,100积分可以兑换价格为1元的产品。某顾客2017年5月在甲公司百货支付20元办理了会员卡并购买一件售价为11,700元的商品。2017年12月该顾客用11,700积分兑换一件价值为234元的商品,并使用现金117元补足差价。假设甲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并且积分永久有效。甲公司要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一、2017年5月顾客购买会员卡时:
借:现金、银行存款 2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8.87(20.00÷1.0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3(20.00÷1.06*0.06)
注:出售会员卡仅给顾客授予会员资格的,属销售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适用6%的税率,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出售会员卡并取得收入或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二、2017年5月顾客购买衣服时:
借:现金、银行存款 11,7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900.00((11,700.00-117.00)÷1.1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0(11,700.00÷1.17*0.17)
递延收益 100.00
注:
1、会计处理:根据财会函[2008]60号文第9条规定,企业在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授予客户奖励积分的,应当将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商品销售或劳务提供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之间进行分配,与奖励积分相关的部分应首先作为递延收益,待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或失效时,结转计入当期损益。
2、增值税处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分为:(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三、2017年12月顾客再次购买衣服时:
借:现金 117.00
递延收益 1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234.00÷1.1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117.00÷1.17*0.17)
注:

1、此案例中,顾客的积分当年内都兑换完毕,若存在积分在当年内未兑换或只兑换部分,对年末积分对应的未结转计入当期损益的递延收益,应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相对应纳税调增;对以前年度已调增过的递延收益,在积分兑换并结转当年损益时,可做纳税调减。
2、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文第一条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案例三:某餐饮企业丙,推出充值500送100的活动,即顾客充值500元,充值卡上可供消费的余额就有600元。问丙企业要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后续顾客使用充值卡来消费时,如何结转确认营业收入?
答:参考《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P239关于客户忠诚度计划(奖励积分)的会计处理规定,顾客充值500元可以获得600元的消费额度,应将客户充值金额500元确认为预收账款(但在其业务系统中或者设置备查账注明该充值卡的余额为600元)。后续顾客持卡消费时,在业务系统中或者备查账注明按实际消费金额从卡内余额中扣除,但财务系统中应按刷卡消费金额的83.33%(即500/600)从预收账款中结转主营业务收入。
会计分录如下:
1、收到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500.00
贷:预收账款 500.00
2、顾客使用充值卡消费时:
借:预收账款 5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71.70(500÷1.0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8.30(500÷1.06*0.06)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彭银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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