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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企业注销,账上尚有库存商品,如何巧用税收政策达到节税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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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A企业为一般纳税人,主营销售医疗耗材,截止到2019年5月,账上留抵税额为0元,该企业因经营不善,持续亏损,准备停业注销,账上尚有库存商品8万元未销售,库存商品不含税售价为10万元,问该企业如何处理该批库存商品最节税?
方案一、企业进入清算阶段,应对该企业的全部资产进行处置,A企业库存商品如果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给股东,其库存商品应视同销售;按报废处置,应作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应作进项转出补缴增值税,两种处置方式产生的税金如下:
增值税:100000*16%=16000元
城建税:16000*7%=1120元
教育费附加:16000*3%=480元
地方教育费加:16000*2%=320元
合计税额:17920元
方案二、A企业进入清算阶段前,因为2018年5月至2019年4月累计12个月的收入未超过500万元,所以A企业有机会向税务局申请转为小规纳税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文的规定,A企业符合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纳税人规定,A企业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其库存商品分配给股东或报废处置产生的税金如下:
增值税:100000*3%=3000元
城建税:3000*7%=210元
教育费附加:3000*3%=90元
地方教育费附加:3000*2%=60元
合计税额:3360元
方案二节税金额:17920-3360=14560元
企业清算不同操作方式其产生的税费也不同,财务人员应巧用税收政策达到节税效果。

依据: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文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二)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下同)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下同)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上款规定的累计应税销售额。
应税销售额的具体范围,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2、根据财税[2005]165号文规定: 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政策链接: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规定
2、增值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规定
3、增值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规定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彭银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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