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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企业吸收合并重组业务中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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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张三、李四分别持有A有限责任公司51%、49%的股权,自然人甲、乙分别持有B有限责任公司60%、40%的股权,现因业务需要A有限责任公司吸收合并B有限责任公司,B公司将全部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A公司,B公司在合并发生以后被注销。2020年9月30日A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4000万;B有限责任公司存货1000万、应收账款800万、固定资产200万、其他资产1000万,资产总额3000万;实收资本2200万,未分配利润-200万,净资产2000万,其他负债1000万。A公司吸收合并B公司对价为2000万,对价90%以A公司的股权方式支付,10%以货币方式支付对价,请问B公司在被吸收合并过程中涉及的税收?

一、增值税
B公司将全部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A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文,该业务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无需缴纳增值税。但如涉及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不一并转让的,则需要缴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
A公司吸收合并B公司,对价2000万,90%用股权支付,10%用货币支行,本案例符合财税[2009]59号文第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可以按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注意:非股权支付金额占合并对价的比例,即15%是税务处理方法的一个分界点。若该比例大于15%,则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
财税[2009]59号文规定第六条规定如下:
1、合并企业(A公司)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B公司)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合并企业(B公司)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A公司)承继。
3、可由合并企业(A公司)弥补的被合并企业(B公司)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案例中B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为2000万,如果B公司亏损200万,假设可弥补的亏税也为-200万,即A公司可抵扣的亏损额为2000万*4.5%(以最长期国债利率4.5%为例 )=90万。
4、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注意事项:企业重组过程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才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三、个人所得税
A、B公司在合并过程中“未分配利润”没有发生分配行为,不需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3月9日在总局网站上的答复: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符合特殊重组业务的企业合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规定,被合并方是不需要进行清算。在会计账务处理中,被合并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中有关数据,基本上按原账面数额移植到合并方企业,在此过程中“未分配利润”没有发生分配行为,不需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在免税重组过程中,合并方账务处理时对“未分配利润”做了转增股本处理,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注意:
1、如果B公司亏损200万,A公司盈利800万,吸收合并后未分配利润为800-200=600万,合并后再分配则,A公司分红时缴纳的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比原来减少,如果同一控制人有两家公司,一家盈利,一家亏损,则可进行吸收合并后再进行分配。
2、这只是总局的一个答复,并不是正式的税收文件,还是存在税收风险。
三、土地增值税
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财税[2018]57号第二条规定,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注意:这里说的是暂不征,待房产对外销售,则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综上所述,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吸收合并不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
政策依据:
1、增值税重组规定
2、企业所得税重组规定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彭银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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