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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大部分企业的食堂在采购过程中难以取得发票,如果采用不同的处理方式,如何进行涉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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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很多企业会设立内部食堂以解决员工用餐问题,但大部分食堂在采购过程中难以取得发票,企业要如何进行涉税处理?
答:
1、如果公司自己承办食堂,食堂所有的开支应计入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食堂应单独设置辅助账核算食堂开支,食堂辅助账要明细记录食堂所有的往来、开支等,以备税务的检查,并且所有的采购都必须取得正规发票。如果无法取得正规发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需做企业所得税纳税调增处理。除非当地税务机关有口径,可以凭购买物品清单和收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在税前列支。
2、企业可根据每月食堂大概开支,按人均标准发放伙食补贴,计提员工伙食补贴至“工资薪金”,即食堂的开支费用如果已经计入职工薪酬中,并已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则无需再取得发票。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根据上述规定,能归属于职工个人名下的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所得需要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标准发放的伙食补贴应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将食堂承包给第三方经营,与之签订承包合同,按期支付承包费用,并要求对方开具合规发票。食堂所有的开支应计入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果无法取得正规发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需做企业所得税纳税调增处理。

政策链接:
1、企业所得税工资薪金规定
2、企业所得税职工福利费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彭银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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