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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销售方被认定为非正常户时其费用是否一定会被纳税调增,如何规避税前列支费用的销售方被认定为非正常户时存在的纳税调增问题,销售方被认定为非正常户时如何避免费用被纳税调增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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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2018年与乙公司签订一份技术委托开发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为甲公司提供某技术的开发活动,费用为60万元。乙公司于2018年9月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给甲公司,甲公司收到发票后通过对公转账的方式支付60万款项给乙公司。2019年11月甲公司被主管税务机关告知乙公司因未正常申报缴纳税款被认定为非正常户,且甲公司2018年收到的乙公司开具的60万元增值税普通发票,乙公司未正常申报缴纳相关税费,需协助调查。甲公司问其与乙公司发生的60万元费用是否会被要求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中纳税调增?
答:
文件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文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乙公司因未正常申报缴纳税款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根据文件一的规定,甲公司如果可以提供文件中所列示的资料证实相关业务、支出的真实性,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甲公司应准备的必备资料有:
1、乙公司被税务机关列入非正常户的证明资料(可向税务机关核实提供);
2、甲公司与乙公司2018年就该项业务签订的技术委托开发合同;
3、甲公司2018年9月支付给乙公司60万元的银行转账回单;
4、乙公司为甲公司提供的技术开发成果的证明材料,如验收单,测试报告等资料;
5、甲公司就该笔业务的会计核算记录;
6、其他能证明该业务真实性的资料,如开发人员就该项业务交流的聊天记录等;
综上所述,甲公司如果能够提供以上资料供税务机关核实该业务的真实性,其支出可以不必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中纳税调增。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彭银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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