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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企业符合小微企业,但企业所得税申报时未享受优惠,该如何处理?是选择退税还是有更稳妥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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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A企业2018年1月准备注销,会计人员在准备注销资料时,发现A企业在2016年符合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因上任会计申报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时,未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导致多交企业所得税,应该如何处理?
答:方案一:A企业去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从以上文件可以看出,A企业可以就三年内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去所属的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然而,A企业申请退税,税务稽查人员会对A企业账务进行纳税检查,纳税检查完毕后,对A企业2016年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多退少补。
方案二,A企业可以在当年用增加收入或者是减少费用的方式,提高A企业本年度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然后,用以前年度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来抵扣本年度的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或者账上有固定资产,可以把账上的已经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出售,以此增加A企业的收入,但是A企业需要缴纳相应的增值税和附加税费。
综上所述,如果企业所得税多缴纳金额不大,笔者建议优选方案二。
政策链接:
其他税费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彭银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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