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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有发生支付个人金额较小的费用却无法取得发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能税前扣除,那么,是不是成本费用一定要取得发票才能税前扣除呢?有哪些情形企业不需要取得发票,也可以税前扣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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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有发生支付个人金额较小的费用却无法取得发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能税前扣除,那么,是不是成本费用一定要取得发票才能税前扣除呢?有哪些情形企业不需要取得发票,也可以税前扣除呢?
首先,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
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其次,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可以以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那么,按以上条例,本人有以下几点看法:
1、无需办理税务登记又是如何定义的呢?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即: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是指国家机关、个体工商户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
2、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又是以什么为判断标准?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指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3、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增值税起征点是多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个人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 元;(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含本数)。
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文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文中规定的“小额零星业务”判断标准可按以下标准判断: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季度不超过30万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不超过300-500元

3、对收款凭证的开具有什么要求?
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综上所述,支付给个人的小额零星业务金额,每次(日)不超过300-500元,不需要取得发票也可以税前扣除,但是,收款凭证必须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本案例客户A公司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从事互联网业务,每个月会支付互联网上推广的人员返点,因金额小,笔数多,实操中无法取得推广人员的身份证号,因此,A公司无法享受税前扣除的政策。在此,建议企业想支付给个人的小额零星业务金额,每次(日)不超过300-500元,不需要取得发票也可以税前扣除的想法,必须遵循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彭银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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