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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纳税人未进行纳税申报正常在三年内税务机关可进行追征,怎样的情况下可以延长至5年?有什么税务风险?是否构成偷税漏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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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纳税人未进行纳税申报,5年后税务机关能否追征?
答:文件一:根据《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规定:“
第五十二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文件二:根据《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对“偷税”的定义:“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文件三:根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对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特殊情况”的定义:“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文件四:根据国税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26号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其追征期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
实际上,在“偷税”的行为中,也包括不申报的情形,但依据文件二,《税收征收管理办法》中构成偷税的仅限于“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的情形,也就是说,只有税务机关通知纳税人申报纳税,而纳税人拒绝申报的才是偷税,如果纳税人只是没有纳税申报,而税务机关也没有通知其纳税申报,并且没有“偷税”定义中所列举的其他行为,就不构成偷税。
因此,国家税务总局是把“未申报税款”归入“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中的“等”,追征期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如果纳税人未进行纳税申报,且税务机关在5年内未追征该笔税款,5年后也不应进行追征。
特别提醒:因为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是征管上存在的漏洞,实际操作中还需与当地税务局沟通,以规避风险。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彭银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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