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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a自然人通过游戏平台转让虚拟商品给b自然人,如各种装备,游戏币等,那么a、b自然人应如何纳税?游戏平台h应如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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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A自然人通过游戏平台H转让虚拟商品给B自然人,如各种装备,游戏币等,那么A、B自然人应如何纳税?游戏平台H应如何纳税?
答:一、双方自然人应如何缴税:
1、A自然人销售虚拟商品超过增值税起征点应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3%增值税。虚拟商品转让类似虚拟货币转让,视同转让无形资产。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九条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中规定,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销售无形资产税率为3%。销售无形资产适用"营改增"规定的应税行为的起征点: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含本数)(各地不等,福建为每日500)即要缴纳。
2、由B支付方代扣代缴A财产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财产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依据国税函[2008]818号文规定,个人销售虚拟货币的财产原值为其收购网络虚拟货币所支付的价款和相关税费。 对于个人不能提供有关财产原值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
二、游戏平台则收取双方在平台上交易的手续费确认收入,按技术服务按6%(小规模纳税人按3%)缴纳相应的增值税与其他相关税费。
游戏平台在拟定与平台交易双方的技术服务合同时,应避免合同订立不当,把服务定义成无形资产转让,避免不必要的税款损失。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彭银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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