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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深入分析对高管及核心技术人员进行股权激励时的两大问题。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时以什么标准确认价格?员工股权激励行权时税收扣缴比例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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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上市公司拟对其高管及核心技术人员进行一次股权激励计划。在拟定计划过程中,向我们咨询了以下有关股权激励以及税收方面的问题。
问题1:从上市公司新授予部分股票给法人,授予的价格是以什么标准确定?
问题2:在员工股权激励行权时,在哪些情况会涉及到税收?如涉及税收扣缴比例是多少?
根据《税法》及相关法律政策,我们的解答如下:
回答1:首先我们需要了解股权激励计划的基本框架,系上市公司在授予日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的股票或权利,激励对象只有在等待期中符合规定的条件,才可进行行权,在行权日行使权利并实现获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时,应当确定授予价格或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原则上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
(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50%。
综上所述,股权激励计划中授予的价格应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与“公布股权激励草案前1个交易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交易均价的50%”中的较高者,并且不超过“授予日的股市交易均价”。因此,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一般情况下会低于二级市场价格。
回答2:根据财税[2016]101号第一条规定,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若无特殊情况下,在员工行权前,无需缴纳相关所得税。
员工行权时,按照税法及相关法律政策规定,可分为以下四种税收情况。
1、根据财税[2005]35号文第二条和财税[2018]164号文第二条规定:
当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指该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的差额,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计算公式:
(一)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
(二)应纳个人所得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注意事项: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例如:小潘2019年1月取得某上市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权10000股,授予期权价为10元,并规定可在2020年2月份行权。假定小潘在2020年2月28日行权,行权日股票市价为18元。(注:本案例中暂不涉及专项附加扣除事项以及起征点5000元)
小潘行权日的应纳税所得额=(18-10)*10000=80000元
小潘行权日的应纳个人所得税额=80000*10%-2520=5480元
接上述举例所述,小潘2019年6月二次取得某上市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权10000股,授予价为8元,并规定可在2020年7月份行权。假定小潘在2020年7月31日行权,行权日股票市价为15元。
小潘第二次行权日的应纳税所得额=(15-8)*10000=70000元
合并二次股权激励应纳税所得额=80000+70000=150000元
小潘第二次的应纳个人所得税额=150000*20%-16920-5480=7600元
2、对因特殊情况,员工在行权日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员工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征免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员工因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链接:
1、个人所得税股权激励规定
2、个人所得税国内工资薪金所得及税率规定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彭银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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