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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为员工购买战“疫”用品的涉税问题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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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目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形势十分严峻,甲公司为复工做了准备,为员工购买了口罩和消毒水等防疫用品,供员工工作时使用。甲公司为购买该类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进项抵扣?甲公司购买该类货物由此产生的费用能否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是否需要为职工个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首先,甲公司为员工购买口罩和消毒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劳保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与健康所必备的一种防御性装备。甲公司为职工购买工作时使用的口罩和消毒水属于劳保用品,是生产经营过程中必须的物资。因此,甲公司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其次,甲公司为员工购买口罩和消毒水发生的费用,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规定:“企业发生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甲公司发放给职工个人的口罩和消毒水是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并非生活福利待遇。因此,甲公司发生的该类费用应作为劳动保护支出,全额在所得税前扣除。
最后,甲公司为员工购买口罩和消毒水发生的费用,无需为职工个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的第二条规定:“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因此,甲公司为职工购买的防护用品,不计入职工个人的工资、薪金收入,甲公司无需为职工个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彭银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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