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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平销返利的处理? 答:平销返利是指生产企业以商业企业经销价或高于商业企业经销价的价格将货物销售给商业企业,商业企业再以进货成本甚至低于进货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生产企业则以返还利润等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进销差价损失。 称为“平销”,主要是因为商品的销售价格通常定为其进货价格,甚至低于进货价格;称为“返利”,是因为销售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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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平销返利的处理?

答:平销返利是指生产企业以商业企业经销价或高于商业企业经销价的价格将货物销售给商业企业,商业企业再以进货成本甚至低于进货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生产企业则以返还利润等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进销差价损失。

称为“平销”,主要是因为商品的销售价格通常定为其进货价格,甚至低于进货价格;称为“返利”,是因为销售方要通过向供应商收取一定的、与商品销售量挂钩的经济利益返还作为补偿。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可分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1)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同时规定,对返还收入商业企业不能向供货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种情况对于生产企业来说可按销售折让进行税务处理。对于销售折让,税法规定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在销货时与销售价款开在同一张发票上;另一种是在开具发票后发生的返还费用,或者需要在期后才能明确返利额,则可由销货方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冲销收入,也可以相应冲减销项税额。如果折让金额与销售额开在同一张发票上,会计处理可以直接按折让后金额人账。如果是开红字发票,可以只开具折让金额,账务处理是用红字冲销原来确认的销售额和相应的销项税额。

(2)对于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商业企业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对应生产企业的销项也不存在冲减问题。这种情况下,商业企业应该向供货的生产企业开具服务业发票,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缴纳营业税,而生产企业对此类费用作为销售费用列支。

政策链接: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334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293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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