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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个人向教育及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进行捐赠时,没有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等机构进行捐赠,而是自行捐赠可以在申报个人所得税税前进行扣除吗?扣除比例多少?当期未扣除完可以结转下期进行扣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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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张为福州A科技有限公司的员工,于2019年01月通过某基金会向贫困地区捐赠了5000元用于支持贫困地区教育事业,同时,收到该基金会开具的《福建省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如下图所示: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及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小张1月的收入为15000元 ,缴纳的个人部分的养老险1200元、医保300元、失业险75元、公积金1800元,无专项附加扣除。因此,福州A科技有限公司帮小张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时,小张捐赠额未超过当月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扣除,准予扣除部分计算如下:
【15000-(1200+300+75+1800)-5000】*30%=1987.50元
小张当月应缴纳的个税为计算如下:
【15000-(1200+300+75+1800)-1987.50-5000】*10%-210=253.75元
申报个人所得税时,将可税前扣除的捐赠额1987.50元填列在本期其他项中,点击“保存”即可。相关票据留存备查。
注:1、个人捐赠扣除需在当期扣除,当期扣除不完的捐赠余额,不得下期继续扣除。
2、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可全额扣除。如“玉树大地震”“汶川大地震”时期捐赠额可全额扣除。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彭银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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