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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员工报销自有车辆私车公用使用费,其税前扣除的涉税风险及规避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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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人员在审计甲公司时,发现该公司的部分车辆使用费的发票(车辆保险费、维修费、油费等)名称虽然是甲公司,但是在备注栏体现的车牌号并非公司的自有车辆。财务人员给出的解释是,有些工作人员因为工作需要常常出外勤,有时出差的地方很远也不好打车,所以员工一般开自己的车外出办公,发生的一些车辆使用费就拿回公司报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由于该车辆不是公司的固定资产,也未与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所以与该车辆相关的车辆使用费支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建议甲公司可以和员工签订租车协议,在协议中列明租赁期间发生的维修费、过路费、油费、保险费等相关车辆使用费由租赁方承担,凭合法有效的凭据就可以税前扣除。
然而,这样的做法存在一定的管理风险。员工和公司签订租车协议后,员工可能会把与工作无关的车辆使用费也一并拿给公司报销,这可能会造成管理上的漏洞。为了改善这种情况,员工外出办公需要用车时,尽量使用滴滴打车,凭发票报销。在情况特殊必须使用员工私人车辆时,可以制定相应的内部制度(如提供用车时的里程证明、外出时间证明等),尽量规避这种情况的发生。


政策链接:
1、企业所得税汽车费用规定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彭银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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