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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企业的注册资本为认缴制,股东还没有注资,做账时已经在实收资本科目上反映了金额(借:其他应收款 贷:实收资本),是现在还是待企业实际收到资本时再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第一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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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的注册资本为认缴制,股东还没有注资,做账时已经在实收资本科目上反映了金额(借:其他应收款 贷:实收资本),是现在还是待企业实际收到资本时再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第一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因此,企业应在记载资金账簿的次月,按照“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申报缴纳印花税。

编辑:陈 航 郑静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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