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易网logo图片展示
摘要:A公司于2020年10月在新三板上市,张三持有A公司60%的股份,2021年5月张三减持A公司股份,将其持有的A公司20%的股权卖给李四,张三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张三是否可以减持20%的股份给李四?李四一年后,将其持有的A公司20%股权再卖给王五,李四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张三股权转让的纳税地点在哪?

注册享利

A公司于2020年10月在新三板上市,张三持有A公司60%的股份,2021年5月张三减持A公司股份,将其持有的A公司20%的股权卖给李四,张三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张三是否可以减持20%的股份给李四?李四一年后,将其持有的A公司20%股权再卖给王五,李四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张三股权转让的纳税地点在哪?


1、张三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张三将持有A公司20%的股权转让给李四,按照“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文件一:根据财税[2018]13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二、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所称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前取得的股票,以及在该公司挂牌前和挂牌后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

文件二:根据财税[2009]16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三、个人转让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

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本通知所称的限售股转让收入,是指转让限售股股票实际取得的收入。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合理税费,是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

综上可知,张三股权转让收入扣除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按照“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张三是否可以减持20%的股份给李四?

答:张三可以减持20%的股份给李四。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2.8、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其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

由此可知,张三做为A公司挂牌前的股东,2021年5月减持A公司股份,此时A公司挂牌期未满1年,张三只能够减持其持有的A公司的三分之一的股份,即20%股份=60%/3。因此,张三可以减持20%的股份给李四。


3、李四一年后,将其持有的A公司20%股权再卖给王五,李四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李四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税[2018]13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一、自2018年11月1日(含)起,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所称非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后取得的股票,以及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

因此,李四受让张三的股权后,其持有的A公司20%股权已变成流通股,转让时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4、张三股权转让的纳税地点在哪?

答:张三股权转让的纳税地点在股票托管券商的所在地。

根据财税[2018]13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三、自2019年9月1日(含)起,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的个人所得税,以股票托管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由股票托管的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因此,张三股权转让的纳税地点在股票托管券商的所在地。


延伸:

张三股权转让给李四时,若李四为张三的亲人,可以合理理由,低价转让给李四,张三承担较低的股权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李四再转让给王五时,则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此操作,规避张三高额的个人所得税负担。文件依据如下:

文件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第三十条 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转让限售股,以及其他有特别规定的股权转让,不适用本办法。

文件二:财税[2010]7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一、本通知所称限售股,包括:

(三)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依法分割取得的限售股。


综上可知,

1、张三转让的是新三板的限售股,不是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限售股,可适用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条件。

2、股权转让时,应注意张三股权转让给李四时,李四获得的股权需不属于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依法分割,若属于则李四的股权还将属于限售股的范畴,不是流通股。无法享受流通股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免税政策。例如:张三与李四是夫妻关系,股权低价转让给李四,容易被判定为家庭财产分割,无法享受流通股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免税政策。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吴映苹

以上就是关于"新三板股东股权转让涉及的个税问题"的相关内容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关于实用好用的财税知识,敬请关注会易网

注册就送无门槛现金券

入驻会易网名家,你发文章,我送钱

分享知识,坐等收益

相关文章

微信公众账号

微信扫一扫加关注

发布
留言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