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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公司为职工提供住宿,承担房租、水电费以及物业费,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涉及哪些税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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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为个别职工提供宿舍,并负担房租、水电费以及物业费,应该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国税函〔2009〕3号文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企业为个别职工提供宿舍发生的租赁费、水电费和物业费。在取得合法票据后,应计入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公司应按照每月为职工负担的租赁费、水电费和物业费,并入职工当月的工资,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若企业取得的宿舍水电费发票抬头是房东个人,是否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呢?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九条规定:“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从该规定不难看出,企业作为房屋的单一承租方,发生的水电费完全是该企业发生的。若房东个人无法开具发票给企业,该企业可以用有关部门开具给房东的水电费发票原件或复印件,作为税前扣除的外部凭证。如果企业不是房屋的单一承租方,那么发生的水电费就不是完全由企业承担。若房东个人无法开具发票给企业,该企业可以用有关部门开具给房东的水电费发票复印件以及水电费分摊明细表,作为税前扣除的外部凭证。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彭银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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