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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租入办公室产生的装修费应该如何进行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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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是一家信息技术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业务发展需要,于2017年6月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一层办公室,租赁期为5年。装修期为2017年6月至2017年9月,甲公司于2017年10月迁入该办公室。装修期间共发生装修费用价税合计111万元,截止2017年9月已支付装修款88.8万元,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金额80万元,税额8.8万元。甲公司通过认证并抵扣进项税额8.8万元,装修费金额80万元通过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核算,并于2017年10月开始摊销,摊销期限为1年。2018年4月支付剩余装修款22.2万元,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金额20万元,税额2.2万元。甲公司于2018年4月通过认证并抵扣进项税额2.2万元,装修费金额20万元通过“管理费用—装修费”科目核算。问:甲公司的账务处理是否有误,存在哪些涉税问题?
答:
1、甲公司的账务处理有误。
甲公司装修期间实际发生的装修费为111万元,虽然2017年9月只支付并取得装修费的发票金额为88.8万元,但在2017年9月这个时点,甲公司实际发生的装修费为111万元,而不是88.8万元。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甲公司应将不含税装修费金额100万元全额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核算,并确认相应负债。账务处理如下:
借:长期待摊费用 100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8万元
贷:银行存款 88.8万元
应付账款 20万元
2018年4月支付并取得剩余装修费发票时:
借:应付账款 20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2万元
贷:银行存款 22.2万元
2、增值税
文件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文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甲公司的办公室是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并非自有,则其装修费用支出产生的进项税额不需要分期抵扣,可以在取得时一次性认证抵扣。
3、企业所得税
文件二: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文件三: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第七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甲公司于2017年6月开始租赁该办公室,租赁期为5年,2017年10月起剩余租赁期限为56个月。甲公司发生的不含税装修费用100万元应于2017年10月开始摊销,摊销期限应为56个月,而不能是1年。甲公司也可根据本次装修的受益期限来摊销,但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因此甲公司发生的装修费可以通过长期待摊费用列支,但必须按照规定摊销,才能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彭银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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