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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公司解散,给职工张三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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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公司解散,给职工张三一次性经济补偿金356900.32元,张三实际工作年限4年,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

文件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 )规定:“
一、一次性离职补偿金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
四、个人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在计税时应予以扣除。”
文件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规定:“
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文件一至二具体个人所得税计算过程及申报表填写如下所示(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以福建省福州市2016年平均工资为例):
应纳税所得额= 一次性经济补偿金356900.32元-免税所得税202900.32元(2016年福州市平均工资为67633.44元*3倍)-扣除及减除14000元(4年*每年的扣除费用3500元)=140000元,再把140000/4年=35000元,根据2012年实行的7级超额累进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对应的税率即25%,速算扣除数1005元。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35000元(应纳税所得额)*25%(税率)-1005(速算扣除数)]*4=30980元。具体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如下图所示:

政策链接
个人所得税被解聘职工经济补偿收入规定

编辑人: 陈 航 陈桂芳 彭银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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