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铁路局纳税地点相关政策规定。

根据国税发〔2009〕7号文,本文第3条(铁路单位税收政策解答),自二○○九年二月二日起条款废止。铁路局及铁路局内部所属单位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缴纳增值税的纳税地点,按增值税纳税地点的有关规定执行。
摘自国税函发[1995]288号文[条款废止]
编辑:陈 航 陈桂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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