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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税收滞纳金的数额是否可以超过应征缴税款的金额,什么情况下税收滞纳金不超过应征缴税款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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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税收滞纳金的数额是否可以超过应征缴税款的金额?
答:
文件一:《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文件二:《行政强制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文件三:《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一、根据以上三个文件,笔者认为税收滞纳金的数额存在以下两种情况:
1、税收滞纳金如果是日常税收征收管理中,对未按期申报缴纳税款加收滞纳金的,可以超过应征缴税款的金额;
2、税收滞纳金如果是税务稽查中,对企业做出未按《税务处理决定书》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加收滞纳金的,符合行政强制法中规定的情形,则不可以超过应征缴税款的金额。
二、理由如下:
1、日常税收征收管理中产生的税收滞纳金主要是因为欠缴税款,税款缴纳期限逾期自动产生,并非是税务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行为,不符合《行政强制法》中对行政强制行为的规定;而若在税务稽查中,对企业做出未按《税务处理决定书》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加收滞纳金的,则符合《行政强制法》中的规定。
2、在《税收征收管理法》意见征求稿2015版中第五十九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按日加计税收利息。税收利息的利率由国务院结合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和市场借贷利率的合理水平综合确定。纳税人补缴税款时,应当连同税收利息一并缴纳。”从此文件可以看出,税务总局的意见更多的是将“滞纳金”理解为“利息”,是一种对税款未及时缴纳的补偿。
3、税务总局在2012年8月网站上明确答复:“税收滞纳金的加收,按照征管法执行,不适用行政强制法,不存在是否能超出税款本金的问题。如滞纳金加收数据超过本金,按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加收。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在此回复中,税务总局对于税收滞纳金的执行依据是《税收征收管理法》。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彭银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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