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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我公司利用互联网为客户的商品进行推广宣传,并提供相关服务,这是否属于“营改增”范畴? 答:财税[2013]106号文附件《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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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利用互联网为客户的商品进行推广宣传,并提供相关服务,这是否属于“营改增”范畴?

答:财税[2013]106号文附件《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的策划、设计、制作、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上述公司通过互联网为客户的商品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此项业务活动属于“营改增”范畴,需要缴纳增值税。

编辑:陈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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