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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问:几个企业以合并的方式成立为一家新企业,注册资金为原企业注册资金之和,重新成立的企业注册资金是否还需要缴纳印花税? 回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企业,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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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几个企业以合并的方式成立为一家新企业,注册资金为原企业注册资金之和,重新成立的企业注册资金是否还需要缴纳印花税?

回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企业,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因此,企业合并成立的新企业注册资金如未有增加且原已贴花的,不需要再缴纳印花税。

政策链接:

营业账簿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979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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