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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从事商业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所销售的货物是按差价开发票, 还是按货物的全价开发票?收取的旧货如果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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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商业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所销售的货物是按差价开发票, 还是按货物的全价开发票?收取的旧货如果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根据此规定,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货物全价计税,并开具发票,而不是按差价。收取旧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详见: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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