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易网logo图片展示
摘要:本文阐述了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的生产经营所得、股息红利所得的缴纳和申报。

注册享利

一、合伙企业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分为下列几种情况:
(一)合伙企业的股息红利所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规定:"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不并入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收入,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合伙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规定:“
(三)完善生产经营所得征管
2、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期货、基金、债券、外汇、贵重金属、资源开采权及其他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合伙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应按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在实际执行时各地出台了地方性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有些地方规定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依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诸如此类的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随着《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的下发,将逐步得到清理。国发〔2014〕62号文要求各地全面清理已有的各类税收等优惠政策,同时指出:"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起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发展规划和区域政策都不得规定具体税收优惠政策"。
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应如何申报纳税?
在《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对此进行了相关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按所“先分后税”原则进行申报缴纳。“先分”并非指分配利润,而是指对于个人合伙企业,应先按合伙人各自分配比例分别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后再按各自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合伙企业的利润无论是否实际分配,均需在年末按各自分配比例分别确定各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再按各自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附件: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彭银莲

以上就是关于"合伙企业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相关内容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关于实用好用的财税知识,敬请关注会易网

注册就送无门槛现金券

入驻会易网名家,你发文章,我送钱

分享知识,坐等收益

相关文章

微信公众账号

微信扫一扫加关注

发布
留言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