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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问:增值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期满后应税销售额达不到一般纳税人的标准,是否会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回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第十五条规定,纳税辅导期内,主管税务机关未发现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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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增值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期满后应税销售额达不到一般纳税人的标准,是否会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回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第十五条规定,纳税辅导期内,主管税务机关未发现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不再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发现辅导期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按照本规定重新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因此,增值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期满后应税销售额达不到一般纳税人标准不会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但要根据第十五条规定视不同情况进行后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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