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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个人所得税支付方未履行代扣义务,可以免缴滞纳金及罚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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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从是一家从事生物医药研究的企业,该公司科研项目带头人马博士,从国外回国,2015年当地政府部门科技局为鼓励马博士专心致志,潜心研究医学,于是没有通过企业直接生活补助款200万元到马博士个人账户,2022年6月A公司财务人员发现马博士收到的科技局发放的生活补助款200万元并未申报个人所得税,马博士在第一时间向税务局补款了个人所得税,请问马博士会收税务的罚款及税收滞纳金吗?

回复:

1、扣缴义务人及行政处罚

马博士于2015年收到当地科技局发放的生活补助款,应该由科技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科技局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由税务机关责成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追缴税款,但因马博士发现未缴税款是在2022年,且已主动补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因此科技局也无需承担未对马博士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而产生的罚款。

2、税收滞纳金

马博士及科技局均无需承担税收滞纳金,根据国税函[2004]11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第三条专门就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是否加收滞纳金的问题作出规定,即按照税收征管法的原则,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无论适用修订前还是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法,均不得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吴映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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