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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纳税人跨省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如何使用ca证书或者税控盘网上操作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的具体操作流程?本文具体介绍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填报、增值税预缴申报、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反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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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纳税人跨省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涉税事项如何操作?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要求,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
《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规定自2017年9月30日起试点,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事项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10月30日起正式实施。2017年10月30日前已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业务的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执行。下面,由笔者来分享福建省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具体办理流程。
一、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办理流程
(一)报告表填报
福建省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以及省内跨区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再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只需通过福建国税电子税务局或至实体办税服务厅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以下简称《报告》),系统自动将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报告信息传递至跨区域经营地国税机关。
(二)经营地报验
福建省纳税人在省内跨区域经营的,且在福建国税电子税务局提交《报告》的,无需向经营地国税机关报验,由经营地国税机关后台处理。如果纳税人首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建议携带纸质版《报告》以及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报验。
(三)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
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纳税人在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后,应当及时向经营地的地税机关申报缴纳相应的税费。纳税人结清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后,才并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国税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可索取《税务事项通知书》(受理通知)。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之间,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之间实时共享相关信息,纳税人无需另行向经营地的地税机关和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报送《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四)报告表缴销
经经营地国、地税机关核对确认后,系统将反馈信息发送至纳税人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系统自动进行缴销,相关反馈信息以适当方式告知纳税人。通过福建国税电子税务局提交《反馈表》的纳税人可在电子税务局查看反馈及核销情况。
二、网上办理流程
已具备CA证书或者税控盘且已开通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可以在电子税务局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事项,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第一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填报
在“证明”模块下--选择“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进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填报并提交机构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再由机构地税务机关通过金三系统发送到经营地税务机关进行报验。(注:附件1上传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附件2上传《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第二步:增值税预缴申报(需要预缴的情形)
登陆电子税务局选择相应的经营地登陆,在“申报”模块下--选择“增值税预缴申报”,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预缴税款。(跨省纳税人暂时不可用)
第三步: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反馈
登陆电子税务局选择相应的经营地登陆,在“登记”模块下--选择“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反馈”, 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跨省纳税人暂时不可用)
注意事项:
(一)通过税务局窗口填报《报告》的纳税人,如未进行实名信息采集,还需出示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未换照的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加盖纳税人公章的副本复印件。
(二)纳税人办理《报告》有效期限按照跨区域经营合同执行期限填报。合同延期的,纳税人需带上《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延期的合同、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加盖纳税人公章的副本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三)建筑企业允许同一地区按项目申请多份《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建议到窗口办理。
(四)《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中的合同金额如果填错了,机构地税务机关也审核通过了,如果经营地税务机关还没有进行报验操作,可以作废或者修改;如果经营地税务机关已进行报验操作,不能作废或者修改的,可待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按照合同实际经营额做反馈报告;如果项目开始经营了,合同金额又有调整,无法修改的,可待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按照合同实际经营额做反馈报告。

附表:1、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2、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彭银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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