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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物业公司将电梯广告位转租给某公司用于广告宣传,那物业公司转租电梯广告位行为应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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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B物业公司将电梯广告位转租给A公司,A公司用于广告宣传,问物业公司转租电梯广告位行为应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1、当B物业公司与A公司签订广告租赁合同,前提是业主委员会把电梯广告位租赁给B物业公司的情况;
① 依据财税[2016]36号文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因此,对于不动产转出租的,按前一次租赁合同的签订时间确定不动产“取得”时间,即:一般纳税人将2016年4月30日之前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可选择简易办法征税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综上可知,若B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不动产租赁合同在2016年4月30号前,B物业公司将电梯广告位转租给A公司,应作为不动产租赁收益,按5%计算缴纳增值税。
②若B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租赁协议在2016年4月30日后,按照规定将2016年5月1日之后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不能选择简易办法征税。则物业公司只能按照10%不动产租赁计算缴纳增值税。
2、如果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为代理合同,则物业公司按6%收取代理服务费,广告租赁费为代收代付业主委员会的广告租赁费。这种情况下业主委员会应确认电梯广告位租赁收入。税率参照第1条中所述的确认原则。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彭银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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