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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案例背景介绍: 1、江某为中国国籍,长期在美国生活,并取得美国绿卡。 2、甲合伙企业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00 万元,持有A公司23.43%股权,目前股权的市场公允价值可能超过人民币 1 亿元。江某为甲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持有92%合伙份额。 3、甲合伙企业对外转让持有A公司的股权,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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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背景介绍:
1、江某为中国国籍,长期在美国生活,并取得美国绿卡。
2、甲合伙企业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00 万元,持有A公司23.43%股权,目前股权的市场公允价值可能超过人民币 1 亿元。江某为甲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持有92%合伙份额。
3、甲合伙企业对外转让持有A公司的股权,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分析回复如下:
一、江某税收居民身份判断
1、从中国税法角度
根据现行中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中国税收居民是指: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 183 天的个人。
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江某符合中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条境内的不动产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依照中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江某该项股权转让需要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2、从美国税法角度
根据我们对美国税法的一般理解,江某持有美国绿卡,且长期居住在美国,可能构成美国税法下的美国税收居民。美国税收居民需就其全球所得在美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3、从税收协定的角度
依照中国税法和美国税法均构成当地的税收居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中美税收协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中国缴纳的税款可以在美国抵免。
二、美国各州税率不一致,如转让金额大,且税率高,可做如下税收安排:
1、将股权提前半年到一年转让给国内的直系亲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文第十三条规定,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价格偏低可视为正当理由,本案例中江某可将国内股权以低价或平价、1元价格,转给国内的直系亲属,国内不缴个人所得税。
2、甲合伙企业将股权转让给外部投资者,甲合伙企业需在国内代扣代缴江某直系亲属个人所得税。
3、江某在中国的股权低价转让给江某的直系亲属,美国法律是否允许,需要江某跟美国律师进行沟通。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彭银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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