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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政府收回企业污染的工业用地,企业取得补偿款否应该征收土地增值税?满足什么条件的政府征用、收回的房地产,企业才可以享受免征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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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是一家生产鞋业的生产企业,由于工业生产引起排污超标、臭气污染等环保问题,给周边居民生活带来一定影响,居民投诉不断,相关部门已介入,并责令企业修复。企业因资金紧张未在限期内修复,又因严重污染土地,政府责令停止生产,并要求收回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给予企业补偿费5000万元。问:企业取得补偿款是否需要征收土地增值税?
答:A企业因土地污染而搬迁取得的补偿款,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而针对该条款的免税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四款进一步进行解释,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根据财税[2006]21号文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四款所称因“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是指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指产生过量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的情况;
综上可知,A公司符合财税[2006]21号文第四条中因“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的定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免征土地增值税的规定,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才可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如果没有收到免征批文,则会被视同房地产出售或者转让缴纳土地增值税。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彭银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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