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问:我公司2013年补缴了2011年应纳的房产税,2013年补交的房产税税款是在2013年所得税前直接扣除还是需要追补至2011年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

问:我公司2013年补缴了2011年应纳的房产税,2013年补交的房产税税款是在2013年所得税前直接扣除还是需要追补至2011年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因此,企业2013年补缴的税款,需追补至2011年扣除。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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