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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公司展厅为促成交易而展示的样品应该如何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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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是一家硬件生产企业,在办公楼设有一间展厅,用于陈列公司产品供客户参观,便于客户了解产品,促成交易。展厅的产品主要作为样品展示,偶尔会直接销售给客户。现公司申领一批价值50万元的产品放置展厅,该申领的产品主要作为展示用途,有需要时也可供销售。就该申领的产品,甲公司仅做仓库调拨处理,账务核算还在库存商品科目。问,甲公司就该申领的50万元产品的账务处理是否合理。

答:

甲公司申领的产品,主要目的是作为样品在展厅展示,其经济效益的实现方式并非通过自身销售实现,而是通过展示,促进同类产品的销售,从而间接实现经济效益。且公司往年展厅的产品只是偶尔发生对外直接销售行为,大部分的产品都只是作为展示样品。因此,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该申领的产品已不满足存货的定义,不应继续在库存商品科目核算。

甲公司放置在展厅的产品,一般展示年限不低于一年,且该产品是为促进销售而持有,其满足《企业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的定义,因此建议将申领的产品计入固定资产科目进行核算,并按预计的展示年限计提折旧,将折旧费计入销售费用科目核算。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吴映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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