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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企业投资损失需要符合什么条件可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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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是一家科技公司,注册资本300万元,2018年1月1日A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支付现金180万元投资B公司,占股60%。因B公司经营不利一直亏损,从2018年1月1日到2019年6月30日B公司的利润表亏损共计200万元,经协商A公司决定退股,A公司可以收回多少投资款?这部分投资损失是否可以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会计账务如何处理?
一、A公司可以收回多少投资款
A公司可以收回投资款60万元。
180-200*60%=60万元
二、A公司投资损失是否可以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不可以。
A公司占股60%具有控制权,不符合(二)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
根据财税[2009]57号第六条规定: 企业的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 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 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
(三) 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四) 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
(五)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会计分录
A公司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60
投资收益120
贷: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180
B公司会计分录
借:实收资本-A公司180
贷:银行存款60
未分配利润120

政策链接:
1、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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