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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新型肺炎疫情防控期间,a公司捐赠进口的口罩和防护服等抗疫物资给在公益性捐赠名录内的本地红十字会,当地红十字会回复物资捐赠不给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那么企业该如何进行税前扣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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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型肺炎疫情防控期间,A公司捐赠进口的口罩和防护服等抗疫物资给在公益性捐赠名录内的本地红十字会,当地红十字会回复物资捐赠不给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那么企业该如何进行税前扣除呢?
答:物资捐赠属于非货币捐赠,能够提供有效公允价值证明,且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财税[2008]160号文第九条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捐赠资产的价值,按以下原则确认:(一)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算;(二)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计算。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如果不能提供上述证明,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不得向其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
因此,按税法规定,A公司取得关于货物公允价值证明的资料,就可要求红十字会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红十字会应依法开具票据,A公司的物资捐赠可根据公益性捐赠票据在企业所得税规定的限额范围内扣除。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彭银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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