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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问:企业购入一批设备计入库存商品账,后因其在生产产品时可反复使用,又转入固定资产账中,由库存商品转入固定资产,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回复: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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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购入一批设备计入库存商品账,后因其在生产产品时可反复使用,又转入固定资产账中,由库存商品转入固定资产,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回复: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因此,企业将外购的货物从库存商品转为固定资产,若没有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以及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属于视同销售行为,不缴纳增值税。

知识索引: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219

编辑:陈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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