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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公司是营改增试点纳税人,10月26日通过地税网上开票系统开具了两张发票,并已在11月征收期申报缴纳了营业税。现发现开票有误,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管衔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告》(2012年3号)规定,试点纳税人在2012年10月31日前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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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公司是营改增试点纳税人,10月26日通过地税网上开票系统开具了两张发票,并已在11月征收期申报缴纳了营业税。现发现开票有误,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管衔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告》(2012年3号)规定,试点纳税人在2012年10月31日前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并已开具地税发票,在2012年11月1日后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应按规定开具国税红字普通发票,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和红字货运专用发票。对于需重新开具发票的,应开具国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和货运专用发票。“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2012年10月31日前已缴纳营业税,2012年11月1日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报地税机关核准后退还已缴纳营业税。

一、对开票有误且不需要到地税机关退税的情形,凭退回的地税发票(发票联),开具相同金额的国税红字发票,同时,开具相同金额的蓝字发票。

二、对发生折让、退款(需要到地税机关退税)等情形,按以下办法处理:

1.凭购买方出具的有效书面证明,开具国税红字发票,该红字发票(发票全额)只作为冲减原销售收入的凭据,不得在向国税申报时冲减当期销售收入。

2.购买方退回原地税发票(发票联)的,开具相同金额的国税红字发票,同时,开具蓝字发票,其差额部分(红字发票金额﹢蓝字发票金额)只作为全额冲减原销售收入的凭据,不得在向国税申报时冲减当期销售收入。

三、具体操作流程:

1.若营改增后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1)进入广东国税网→软件下载模块,下载“广东省普通发票管理系统V4.0.121109.。(2)进入普通发票管理系统→机打票管理→原地税发票冲红,开具红字发票时,应先在数量前填“-”号,如果先填写单价则数量前无法输入“-”,需重新删除明细重新录入→保存后输入地税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保存。(3)开具红字发票后,报地税机关核准后退还已缴纳营业税,且红字发票金额不得冲减该月的销售额。

2.若营改增后公司为一般纳税人,(1)进入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普通发票管理→发票开具→点击“负数”后输入地税的发票代码和号码→输入开票内容后保存。(2)开具红字发票后,报地税机关核准后退还已缴纳营业税。由于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发票后,电子申报系统会冲减本月销售收入,因此当月申报时,在销项发票管理→其他应税管理中的不开票收入中输入本次开具红字发票的金额→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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