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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股东退出的股权如何作价缴纳个税?0元转让有何风险?股东享有的每股净资产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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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A公司有甲、乙、丙、丁四个股东,持股比例分别为34%、33%、23%、10%。2019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2700万元、负债总额4600万元、所有者权益-1900万元,已资不抵债。资产主要包含一块土地,入账价值为400万元,目前按市场价估值为5000万元;负债主要包含银行短期借款2100万元,供应商欠款1700万元,未交税费60万元,预收款项360万元,其他应付款320万元等。2020年3月,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公司业绩进一步滑坡,股东乙、丙欲退出,股东甲、丁欲将公司主营业务转为生产口罩。A公司成立于2002年,各股东仅认缴注册资本150万元,账上实收资本为零元。
股东甲、丁经与乙、丙协商确定,乙、丙以0.00元转让所持A公司股权,他们的理由是当时未缴纳出资,且现已资不抵债。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后,认为该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要求乙、丙缴纳转让环节的个税。对此案例笔者分析如下:
首先,税务机关认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理由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文第十二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A公司持有的土地使用权若按市场价处理,借记银行存款5000万元,贷记固定资产400万元、资产处置收益4600万元,就这一项,就能使A公司的净资产变为2700万元。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是0.00元,确实明显偏低。
其次,股东乙、丙退出的股权如何作价缴纳个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文第十四条提到,主管税务机关会优先使用净资产核定法来核定转让的股权。如果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在出具评估报告前,通常会让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梳理现有债权、债务,对账龄长的债权、债务,执行计提坏账、转营业外收入等处理程序,对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计提减值损失;然后再由专业的评估机构的进行价值评估,计算出净资产公允价值,作为计量退出股权的价值。
假定经上述评估调整后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为3000万元,则乙、丙根据持有的股权数则享有净资产1680万元(3000*56%),应缴纳个税=(股权转让收入-取得股权时的原值和合理费用)*20%=(1680-0)*20%=336万元。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彭银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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