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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某公司在海外投放广告过程中,接受境外公司提供的电视媒体宣传服务,境外公司会涉及哪些税费?该如何缴纳呢?何时无需代扣代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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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A公司在海外投放广告过程中,接受境外公司提供的电视媒体宣传服务,境外公司会涉及哪些税费?该如何缴纳呢?
答:
一、无需代扣代缴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三条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因此,A公司接受境外公司进行的媒体宣传服务属于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A公司不用代扣代缴境外公司的增值税。
二、无需扣缴境外公司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该项业务劳务发生地为境外,因此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彭银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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