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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外商投资者先行收回投资是否合法?在未分配利润足够支付和不足够支付的情况下要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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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一家外商合作经营企业,其外方投资者在经营期间先行收回投资6000万元,应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首先,外方投资者先行收回投资,是合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二十一规定“……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可以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的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可以在按照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进行分配的基础上,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扩大外国合作者的收益分配比例,先行回收其投资。”
其次,外方投资者在经营期间先行收回投资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主要分为如下两种情况:
(一)有足够的未分配利润支付先行收回投资额
会计处理如下:
借记:实收资本--已归还投资 6000万
贷记:银行存款 6000万
同时,借记:利润分配——利润归还投资6000万
贷记:盈余公积——利润归还投资6000万 (二)未分配利润不足先行收回投资额
对于小于等于未分配利润部份参照上述(一)的会计处理。超出未分配利润部份则视同减资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记:实收资本
贷记:银行存款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彭银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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