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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公司借款给外单位或者个人,合同上约定了利率,但没有收到利息款,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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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公司借款给外单位或者个人,合同上约定了利率,但没有收到利息款,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文件一: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1第一条第(五)项规定:“
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文件二: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1规定:“
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根据文件一和文件二,可以看出公司借款给外单位或者个人,属于贷款服务;虽然公司没有收到利息款,却相当于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贷款服务,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问题2:公司借款给外单位或者个人,合同上约定了利率,但没有收到利息款,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文件三: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文件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文规定:“

第三条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第四条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第五条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根据文件三,可以看出公司虽没有收到利息款,但是还需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根据文件四,可以看出收不回来的利息款可以确认为资产损失,在税前扣除,利润为0,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提醒:资产损失在税前扣除,需进行清单申报或专项申报,此项申报行为属于税务关注的重点。


政策链接:
增值税营改增规定
企业所得税利息收入规定
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规定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彭银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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