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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问:视同独立企业管理的跨省市和不跨省市的分支机构,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是否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并进行清算申报?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第一条第四款的规定,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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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视同独立企业管理的跨省市和不跨省市的分支机构,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是否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并进行清算申报?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第一条第四款的规定,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已视同独立纳税人管理的,凡分支机构使用的资产独立于母公司,并且该分支机构拥有对资产处置权的,其停止经营时应按对独立纳税人的清算管理要求进行清算。

政策链接:

汇总缴纳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246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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