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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国际航空行程单是否可以做为报销凭证?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国际客票使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2]83号)规定: (一)、《行程单》作为我国境内注册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2]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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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国际航空行程单是否可以做为报销凭证?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国际客票使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2]83号)规定:

(一)、《行程单》作为我国境内注册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2]83号)规定:和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销售国际电子客票的付款凭证或报销凭证,兼有行程提示的作用。

(二)、国际航空客票销售部门向旅客出售的国际航空客票超过四段航程时,每四段打印一张《行程单》,在每一张《行程单》上显示连续客票情况,但仅在第一张上显示实收总价,旅客报销时需持所有连续客票《行程单》共同作为报销凭证。

(三)、《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作为国际客票报销凭证自2013年1月1日起全面使用,届时《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停止开具。”

因此,您单位在2013年1月1日后取得的国际航空行程单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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